问题 | 听证权利的告知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告知听证权利的情况包括:行政处罚较大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没收较大违法所得、没收较大非法财物,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告知有听证权利: 1、行政处罚为数额较大的罚款; 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3、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4、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听证权利的告知条件及相关权益保障 听证权利的告知条件是指在进行听证程序时,相关当事人应当被明确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告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前通知听证时间、地点和内容,告知听证程序的具体流程和参与方式,告知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和辩护,告知当事人有权调取证人和专家出庭作证等。此外,相关权益保障是指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包括公正、公平、公开的听证环境,合法证据的采纳和审查,听证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通过明确告知条件和保障相关权益,可以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的条件有五种情形。在进行听证程序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通知听证时间、地点和内容,具体流程和参与方式,以及调取证人和专家出庭作证的权利。同时,在听证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环境,采纳和审查合法证据,并确保听证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通过明确告知条件和保障相关权益,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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