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行为违反了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 |
释义 | 以下行为违反了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保密协议签订流程如下: 1、公司告知雇员保护甲方的商业机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信息、经营信息等,乙方对此商业机密承担保密义务; 2、双方了解清楚协议内容,签订即可。 综上所述,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泄露国家秘密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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