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善意取得是指当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善意第三人是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受让人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 2、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3、转让的动产已交付给受让人,不动产已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若满足这三个条件,则成立动产善意取得。一方面,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消除动产原有权利,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另一方面,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索赔损失。但是,对取得动产所有权有特殊规定的,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法律对遗失物所有权有特别规范,一般动产善意取得规则不适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