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代理词的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离婚案件代理词内容主要包括陈述委托人委托代理事实;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离婚问题做出判决申请并陈述相应理由;总结陈述。 经过庭审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原被告没有和好的可能,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是什么呢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庭前审查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 (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 (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第6项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释义: 第一,满足上述几个条件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是指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检查机关应当不起诉。驳回起诉申请。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判处无罪。根据情况不通,采用方式不同,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做终止审理。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做无罪或者不起诉的处理。 表见代理的效力是什么 表见代理的效力等同于有效代理,即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始自动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当然这里的承担是相对于第三人而言,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带来的损害,可以再向代理人求偿。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谷会肖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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