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汽车超重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对超载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同时,对其中超载30%以内的,给予200元处罚,并记2分;对超载30%以上100%以内的,给予1000元处罚并记6分;对超载100%以上的:给予1500元处罚,并记6分。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企业等情况抄报当地交通部门。对于超限超载车辆还会有以下的措施:     1、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作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违章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3、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4、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法律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