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什么权利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一、如何理解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五条 本条是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物享有的物权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机关的财产也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哪些权利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使,这对保护国家机关的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国有财产权,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是我国的一项长期任务。国有财产权作为一种物权,有关这种权利的归属及其内容的基本规则已经在物权编中作出规定,但也要看到,国有财产的行使及其监管又具有特殊性,因而单纯依靠物权编的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制定国有财产管理法,区分经营性财产和非经营性财产,建立不同的管理制度。 依据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机关对其占用的财产的处分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的限制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财产。 二、国有资源的范围 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8、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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