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 应当写明以下要点: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写明要证明的事实,该部分根据证人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写明; (三)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四)注明出具日期; (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五十七条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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