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待利益损失怎么举证? |
释义 | 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 2、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 3、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职权分配。 一、毁约合同赔偿的原则有什么 毁约合同赔偿的原则有: 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不仅要赔偿受害人的全部实际损失,还要赔偿受害人的可得利益,包括合同履行后受害人能够获得的利益损失; 2、根据合理预见原则,违约方的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一些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减少损害的原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需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 4、损益抵消原则。当受害人因违约而造成一些损失,并带来一些利益时,损失和利益可以抵消。 二、违约赔偿原则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1、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3、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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