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第33条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34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 无正当理由 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映成趣,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35条,在 诉讼过程中 ,被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 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36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作出了芹菜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希望您能满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