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是,一方具有过错;实施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等行为;导致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