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二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