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武汉房屋质量鉴定机构是当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