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登记收件单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不动产登记收件单是房产部门出具的受理当事人的房产登记(房产转移登记/房产抵押登记等)资料的凭证。这个收据是领取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房屋权利证书的主要依据。房屋权属的登记工作是一个复杂的工作过程,涉及到受理、审查发证、归档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非常重要,缺一不可。 可以申请的不动产权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章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章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章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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