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申请离婚书怎么写 |
释义 | 自己申请离婚书可按以下格式写:首先写明双方基本信息,离婚原因,接着孩子、财产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写明。一定要明确知道对方财产数量。不确定就声明:离婚时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的财产,是指双方确认真实总额不超过多少万元的,如日后发现超过部分则视为隐匿,归另一方所有。违约金不必约定过高,最多不能超过年24%这个合法的上限。最后签字盖章,标注时间。 一、法院审理离婚财产分配案件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二、夫妻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离婚时一方能否要求对方补偿 也许一方身体不好或能力有限的原因,无论内外都由一方当一把手,这样一来夫妻双方在对家庭的经济贡献方面也许就有了较大的差距,但是这仅仅是经济方面的直接表现,一个家庭绝不是说仅仅有了经济贡献就可以了,老人谁来照顾孩子谁来抚养等等。因此绝不是说谁多给家里挣了些钱,谁对家庭的贡献就大。也正是由于家庭这个特殊的“单位”,也正是由于夫妻在家庭中存在这样的矛盾,民法典才规定了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在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下进行分割。然而民法典又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进行约定,即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一来就面临着一个新的矛盾,财产是归各自所有了,但是家庭的正常开支怎么办总不会双方都舍不得往外拿钱吧真要是都舍不得的话,家庭恐怕就难以维持了。因此总会有一方在照顾家庭方面会贡献大一些,比如对老人的照顾,对孩子的照顾,对吃穿住行,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等方面,这样一来在离婚时如果仍然按照原来的财产约定来分割的话,似乎就不很公平了。因此民法典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从这个规定来看,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是有权向另一方主张补偿的。然而这时的补偿是由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必须是在双方约定了财产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否则就不能适用该条款。在本人接触的案例中,时常遇到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一方依据上面的规定要求对方给与补偿的情形。实际上这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当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时,照顾家庭较多的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张补偿。当然如果是离婚后可能造成自己生活困难的另当别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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