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拍卖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
| 释义 | 拍卖当事人权利义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一、拍卖法律关系终止 拍卖法律关系的终止。拍卖法律关系的终止指由于一定情形的出现,在拍卖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终止可分为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正常终止指拍卖当事人按有关合同或约定履行完毕,无论是否成交,都导致正常终止。非正常终止指在拍卖程序按有关合同或约定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下列情形出现导致终止拍卖程序: (1)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所有权或处分权; (2)因拍卖标的毁损或灭失,致使拍卖已无法进行; (3)由于外力的原因使拍卖无法进行的; (4)因拍卖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司法、行政部门勒令停止; (5)委托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撤销委托并及时书面通知拍卖人;等等。 与终止相临近的概念是中止。当下列情形出现时采用中止较为恰当: (1)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存在争议; (2)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拍卖活动暂时难以继续进行; (3)委托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拍卖人暂缓进行拍卖;等等。 中止与终止有明显区别。其一,中止只是暂停拍卖程序,中止情形消除后,拍卖将继续进行;而终止意味着永久性地结束拍卖程序。其二,在中止期间,拍卖法律关系继续存在,权利义务依然有效,只是暂时停止执行;而终止意味着法律关系结束,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也就因此相应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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