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1、社保和工龄是两个概念,工龄是指当事人的工作年限,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与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 之日起,到办理 劳动合同解除 书之日为止的时限范围; 2、根据我国《 社会保险法 》的规定,当事人属于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后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 前的工龄,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 3、在视同缴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4、当事人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 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 基本养老金 ;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5、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 ,并享受相应的 养老保险待遇 。 6、以上参考资料来源: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3条、16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