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湖南检察一方公开不起诉陆勇。根据据公开的决定书可知:陆勇的购买和帮助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但是又因为陆勇的该行为非销售行为,则不构成销售假药罪。虽然陆勇购卡并使用行为违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法决定对陆勇不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