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2)夫妻一方从事外海;     (3)兄弟两人以上、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详细情况。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经夫妻双方申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5)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不知道你是那个省的,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7)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8)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0)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11)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请咨询你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12)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