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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依据
释义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依据,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学术界主要有三种主张:
    1、登记主义。即采取单一标准的做法,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在改革开放以前,农村社会相对封闭,人口流动不大,户籍所在地一般都是在成员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但随着改革开放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城乡一体化发展,城乡之间的户籍藩篱正逐渐被打破,出现了虽登记为某村村民户口,但不一定就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空挂户现象;
    2、事实主义。即采取复合标准的方法,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该标准与单一的户籍标准相比,为成员资格的认定提供了更广阔的思路,更能比较客观地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为司法实践普遍采纳;
    3、权利义务关系说。即以必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的人,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应综合考虑该人员是否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依法登记为本村常住户口土地承包关系和对集体资产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
    首先,户籍关系。成员资格的取得目前仍以户籍为一般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具有原始农业户口。我国目前已经实行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但是原始取得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相关社会待遇仍存在差距,土地仍是农民的根本保障。一般来说,成员存在于一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而该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固定的成员所组成,具有历史延续性,且相对统一,所以认定成员资格,户籍仍应当作为基本参考条件之一。
    其次,有无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固定地生产、生活,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即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关联度,以及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贡献力大小作为评定的依据。由于现实中存在“户在人不在”和“人在户不在”等空挂户现象,仅依据单一的户口是不能准确认定成员资格,要综合考虑成员有无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固定地生产、生活,有无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无接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确定原则,以长期居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且能尽到其他村民相同义务为标准,相互结合,共同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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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7 11:5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