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     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