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证券机构欺诈顾客的主要行为: (l)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在证券市场中,承销商、经销商、兼营经纪和自营的证券商、投资咨询公司及其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证券发行、流通中充当着不同的角色,于是就形成了与投资者的不同利益关系:它们可以是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证券业务与潜在的投资者发生的买卖关系;也可以是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经济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买卖证券时所发生的特殊代理关系等。而欺诈客户的动机恰恰暗含在这些利益关系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七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五)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