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 丧假 1-3天, 结婚 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只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此外,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 晚婚 的,除国家规定的 婚假 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 产假 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 晚婚晚育 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法律客观: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