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未有结婚证就生孩子办理户口,由其父亲或者母亲凭《 出生医学证明 》和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客观: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 监护人 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法律依据: 《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 机关应当对 结婚登记 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 结婚条件 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