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人住所有哪些种类 |
释义 | (一)意定住所 意定住所,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住所。 意定住所与迁徙自由紧密相连。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住所和户籍分离的存在,在客观上要求法律肯定自然人的意定住所。 (二)法定住所 法定住所,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所。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1条第1款前段规定:“未成年人以其父母的住所为住所。”对此,我国民法未作专门规定。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自己的户籍,因而应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所地为其住所;如果他同监护人共同生活,则监护人的住所是被监护人的经常居住地,视为被监护人的住所。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其性质属于法定住所。 (三)拟制住所 拟制住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我国民法规范和司法实践肯定了拟制住所的存在: (1)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点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明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一、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标准的选择 赔偿项目一般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但受害人或赔偿权利人(包括被扶养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的确定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决定审判管辖的依据,同时也是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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