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公司的重整,当公司财务严重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维护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兴复苏,并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法院裁定而进行的停业整顿,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     公司重整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具有申请人资格的为本公司的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票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拥有相当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金额10%以上的债权的公司债权人。     在公司已决定或公布破产、公司已解散、公司已无经营价值、公司未公开财务等情况下,不得进行重整。     一、申请重整是什么意思     股份公司重整是指当公司财务严重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维护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兴复苏,并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法院裁定而进行的停业整顿,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     重整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文本;     (2)申请重整的原因及根据;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业务状况;     (4)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他财务状况;     (5)关于重整的意见;     (6)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及申请资格。     二、股东有权申请解散公司吗     股东有权申请解散公司,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没有其他的解决途径;     3、由占公司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     4、需向法院申请。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