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例指导及时实用法官离不开 |
释义 | 【著作权侵权】案例指导及时实用法官离不开 从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刊登案例,历经27年风雨,新时期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在争议中渐入佳境。作为案例指导工作的最大实践主体,基层法官对案例指导有何评价和看法5月15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和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陈燕萍。 对于案例指导工作的顽强“生命力”,陈燕萍用4个字予以概括:司法需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诉讼案件持续增多,一般基层法官年平均需要审结的案子高达两三百件,加上审限规定和调撤率等办案质效指标的考核,法院负担越来越重。”陈燕萍说,司法资源的不足,迫切需要提高办案效率。而推行案例指导工作是出路之一。 她举例说,几年前,包括靖江法院在内的江苏很多法院都遇到了涉及出嫁女土地权益的诉讼,由于国家取消农业税等惠农政策,以及城市化进程导致土地升值,该类案件多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上报的案例情况,形成指导性文件,为法官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性规则和方法,提高了审判效率。 “推行案例指导工作,也是促进司法公正廉洁的需要。”陈燕萍认为,案例指导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和审判标准,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同案同判,促进司法公正,预防司法腐败。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离不开案例指导。”宋鱼水说,这是她20年基层审判经历的深切体会。 她解释说,法官在办理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难点,为对当事人负责,法官决不能闷头办案,而需要积极寻求指导。“指导无非4种:学习或查阅法律、司法解释;法官同行帮助;咨询学界的观点;案例指导。”宋鱼水认为,对于法官而言,案例指导往往更加注重细节和操作,更加及时和实用。 “我在审理案件中遇到难点时,经常查询相似案例,认真研究,有时还联系该案承办法官进行讨论。在此期间,案例可能给我启发,我可能被承办法官说服,借鉴审判该案例的规则;也可能我说服承办法官,在讨论中更加坚定自己的想法。”宋鱼水说,不管案例指导对个案产生怎样的结果,都将有助于一名法官的成长。 陈燕萍认为,特别是对于“三门”法官,即出家门、校门,刚到单位门的年轻法官,更加需要案例指导,从中学习和吸收法官前辈们的智慧和经验,以更快更好地适应审判岗位。 “推行案例指导,不仅是法官受益,更重要的是民众受益,是司法为民的需要。”宋鱼水说,这也是她为案例指导制度鼓与呼的重要原因。 有一起案例她印象深刻,那是她不久前办理的一起音乐著作权纠纷案件,她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的规范性意见对双方争议进行分析,结果当事人非常认同,并很快达成调解协议。“因为当事人觉得,法官依据意见作出的分析,是多数法官的共同认识,说服性强”。 “而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能够让广大群众更容易了解法律、学习法律,起到普法的作用。同时,当事人对发布的案例进行比较,不但可以有效监督法官的审判行为,还能降低诉讼预期,便于法官做矛盾化解工作。”宋鱼水表示,如此还能够减少群众对法官审判工作和职业道德的猜疑和误解,有助于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 专家建议 吴英姿:案例指导是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司法不统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应大力支持。但在探索案例指导工作中,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对此,我有3点建议: 应进一步明确案例指导的定位,即实现司法统一、同案同判。目前一些法院在探索中过于强调对法官审判行为的监督。监督不是案例指导的主要功能,如果过于强调,今后设计制度时可能会偏重监督手段,比如用错案追究这种严厉的方式约束法官,导致法官丧失独立性,甚至不敢判案。 应进一步弱化法官对典型案例中判决要旨的依赖。一些地方法院发布的案例过于强调判决要旨,容易导致法官对抽象规则的依赖,而忽略对类似案件识别技术的养成。发布的案例应把案件事实、判决理由完整呈现,由法官自己发现规则。 应进一步完善案例遴选机制。一些地方法院发布案例时热衷于新奇特、疑难案例。越是这样的案例,越包含复杂的利益冲突,对新奇特、疑难案例审判确立的规则,未必是科学合理的,更谈不上成熟,遴选时一定要慎重。同时,法院遴选发布案例要淡定,应耐心让社会广泛参与案例的评议,一个案例只有体现和内含多数人的利益诉求,才真正具有指导性、参照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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