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对学校处分有异议几天内可提出申诉 |
释义 | 应当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生收到校方处分后进行申诉时,应当从处分过程中的程序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依据是否明确、定性是否准确、处分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书面申诉。 申诉步骤一般为: 首先,应当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其次,如果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后,对答复不满意,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最后,学生依法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而该教育行政部门不予答复时,学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及送达签收的相关材料。 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信息、有效联系方式、有效送达地址;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申诉人本人签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可以建议申诉人在3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申诉受理范围内的; (二)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 (三)对已经作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述人撤回申诉的,申诉复查终止。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等。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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