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理权行使原则: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代理权限。 2、代理人应亲自代理,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3、代理人应当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最大限度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