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业编为啥都是聘用制 |
释义 | 因为这是事业单位改革过渡过程中的做法,也就是所谓双聘制。一方面是事业身份,一方面实施、行劳动合同管理。随着事业单位改制完成,这种现象将消失。全部改革到位后,员工要么是事业单位身份,要么是公务员,要么是企业员工。 事业编是用签聘用合同的方式来确定事业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聘用合同其决定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人事关系,聘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聘用合同的法律特征 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3、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属于招聘性质,签聘用合同,但是没有事业编制,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待遇和薪酬。 事业单位有编制的职工,现行途径只有一个,即参加由国家和各省举办的事业单位考试,考试合格并被事业单位录用的,具有事业编制。 事业编都是签合同的,但是这是聘用合同,其决定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人事关系,所以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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