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电采暖电价时段的相关规定如下: 1、第一档每月每个用户的使用电量不超过210度,总累计电量不超过2520度,正常按规定的电价收取;低于170千瓦时(含)的部分,用电价格维持现行标准,即销售价格仍为每千瓦时0.51元; 2、第二档每月每个用户的使用电量在210和400度之间,总电量不累计超过4800度,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171千瓦时至260千瓦时(含)之间的部分,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56元; 3、第三档每月每个用户的使用电量在400度以上,累计电量在4800以上,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高于260千瓦时的部分,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30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81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