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金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成立条件 1、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2、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3、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7、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8、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中外合资基金公司成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字样。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3、基金管理型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4、基金型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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