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无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     2、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     3、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     4、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     5、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     6、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     7、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     8、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     9、清偿债务导致的失效;     10、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的失效;     11、形式要件欠缺导致的失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