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咨询:我能否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2006年,别人借用我的名义在信用社搞林业抵押贷款,今年信用社催款时,我才知道。信用社出示了一份《林权抵押证书》(抵押权3年,已于2009年失效)。事实上,我从未办理过此事,更没有种过树林地,是他们为贷款合伙造假。请问:我能否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吗?应如何办理?     律师回答:     能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建议与律师面谈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