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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释义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
    在会计处理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资资产。根据《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计入利息收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但是,根据《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和第
    (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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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2 17:3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