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延续注册护士证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延续注册: (1)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重新注册需要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护理、助产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5、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半身照一张; 9、材料真实有效的保证书; 10、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