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沧州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没有违反《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及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形。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2、未达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3、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5、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6、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7、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有关条件的; 8、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9、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一个批准文号对应一套申请资料;申报资料每册不超过300页装订。 二、沧州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国务院第70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一条:药品批准文号的再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再注册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