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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和妻子签协议生子有效吗
释义
    以生育权为条件的夫妻协议是无效的
    ▉故事概况
    小红和小明结婚后生育了一女儿,但是,重男轻女的小明父母一直要求小红为其再生育一个男孙,小红不同意再生(当时二胎政策还没有开放),于是出于对该事情的表态,小红和丈夫小明签订了一份夫妻婚内协议,约定:“要不要再生育小孩由小红,若小明强迫小红再生育小孩,则夫妻共同财产,由小红占70%,小明30%。”
    离婚时,小红拿出该协议,主张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共计10万元,自己应当得7万,可是一审时法院只判决了6万(按照60%的比例),小红不满,于是上诉,结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理由如下(提醒注意):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与不生育的自由,不能通过协议来限制人身的自由权,双方在《夫妻协议》中关于生育权的约定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
    双方应当对如何生育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并非通过约定来限制个人的自由,即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不应认定其中一方存在过错。
    况且夫妻之间感情因素较为复杂,无法以单一原因衡量,即使双方确因生育问题而影响夫妻感情,亦难以认定过错方。
    因此,小红以小明强迫其再生育小孩导致双方离婚,要求按约定70%、3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支付精神损失费,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按60%、40%的比例分割本案夫妻共同财产,已体现了照顾女方与子女权益的原则,对此本院予以维持。
    最终,小红以为的保障协议没能起到决胜的作用,因为,虽然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对夫妻之间的一些事项进行约定,但是凡是涉及到人身权属性质的权利约定的,并非一定有效。
    故,当需要写协议但是拿捏不准时,建议找专业人士咨询或者代写。
    ▉律师提醒
    夫妻之间涉及到人身权属性质的权利约定的,并非一定有效。需要注意条款约定和表述。
    来源:(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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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8 13: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