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立遗嘱的公证办理,由遗嘱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 申办遗嘱公证注意事项: 1、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办理遗嘱公证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遗嘱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遗嘱人与受益人系直系亲属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的户籍注销证明或有关单位复印的人事档案材料); 4、遗嘱人的的婚姻状况证明: ①已婚,提供结婚证; ②离婚后再婚,提供原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③丧偶后未再婚,提供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5、遗嘱所涉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产证); 6、遗嘱文书(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7、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