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稻香村在苏州败诉,一个月前在京胜诉,同案不同判?有些看不懂! |
释义 | 啥意思? 记者获得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 北京法院判苏州稻香村败诉 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宣判: 一审判决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 赔偿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 据了解,南北稻香村在商标方面的纠纷已长达十年: 2006年,苏州稻香村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商标局予以核准;后北京稻香村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商标评审委经复议裁定不予核准。苏州稻香村曾就此寻求司法解决,将北京稻香村以及商标评审委告上法庭。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当时有关法院曾经认定,依据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的扇形稻香村商标由手写体“稻香村”文字加扇形边框组成,其中的扇形边框仅起到背景修饰作用,其核心是手写体的“稻香村”文字,这与北京稻香村的注册商标“稻香村”极为接近,属于近似。 2014年,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做出判决和裁定。认定苏州稻香村申请的扇形“稻香村”商标与北京稻香村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然而判决生效后,苏州稻香村未停止使用扇形“稻香村”商标,而且使用起与北京稻香村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更为近似的无边框“稻香村”字体商标,当然该商标在2015年已被商标局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这种情况下,从2015年9月开始,北京稻香村再次就苏州稻香村商标侵权行为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东城区、丰台区、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苏州稻香村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针对北京稻香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期间,苏州稻香村都对案件提起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均裁定驳回其申请。 到了2016年,北京稻香村表示市场上苏州稻香村大量侵权,向其发起4起诉讼,提出索赔近4000万元,并要求苏州稻香村在所有门店牌匾上必须加“苏州”二字。 对此,苏州稻香村发表了一份官方声明,表示苏州稻香村是稻香村品牌的真正源头,为“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持有者。据其提供的有关资料,“苏州稻香村”现持有的“稻香村”商标早在1983年即被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并于2013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并且,2003年3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2008年1月22日至12月30日,北京稻香村曾两次被授权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双方签订许可合同并于商标局备案,声明共同维护稻香村的品牌。 究竟是“京稻”侵权“苏稻”、还是“苏稻”侵权“京稻”,两家企业的商标权官司打了一次又一次,本来已经让民众看不懂了好几年。此次一个月里,两家法院再次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定,真是晕了再晕。 无论如何,稻香村是早已深入民众心中的驰名食品品牌,“苏稻”“京稻”的形成有着历史的缘由,“苏稻”“京稻”的发展都有辉煌时段,“苏稻”“京稻”的市场都有一代代消费者捧场,相关企业更应该思考的是如何不断发展壮大,让这块民族的金字品牌越来越闪亮,不应刻意陷入侵权之争而不可自拔。 综合:人民日报 上观新闻 转自:上海法治报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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