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维持决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后,维持决定是指: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名称、明确具体的复议请求及相关事实与理由。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如需委托,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主要是常用手机号或者常住地址,以便于沟通、协调和文书送达。 (五)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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