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适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为了案件审理公正,应当回避。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