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辅警无权办理刑事案件,但是只要出示证件,例行检查行人没问题。     辅警同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一样,在经法定授权并取得执法证件后即可依法参与执法;辅警可以强化公安机关的责任,对于辅警履职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公安机关也应当承担。赋予辅警一定的执法权限是此次立法的核心内容。此外,还有多项警务工作辅警可以独立执行,包括调解民事纠纷、疏导交通等。其中,治安巡逻、安全巡查等工作,需要两名以上辅警方可进行。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又称辅警、警务辅助人员。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1、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2、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3、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4、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5、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6、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