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置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置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举措。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章》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置:(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举措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置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举措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