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资并购中反垄断问题 |
释义 | 正文:出于保护本国产业结构和产业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的需要,各国对准许外资进入的产业领域均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梅君博士后认为,我国目前应当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和防止不正当交易法,约束外商的不正当并购行为。 由于外资所收购的一般均为在相应的产业和市场中占有相当比重的大、中型企业,外商收购时不可避免的产生产业垄断问题,不少集中了中国优势行业、优质资产和优秀人才的上市公司,其股权相对分散,外商收购时多数情况下无须绝对多数便可获得该等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所以由此引起的垄断问题应引起充分注意。 一、并购重组外资审核的内容包括什么 1.外国投资者具备的条件 (1)具有被改组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 2.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向外资主管部门报送的文件 (1)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 (3)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1)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被并购境内公司原有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的,应进行调整。 上述报送文件经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最终由商务部外资管理部门审批。 二、西部地区利用外商投资的制约因素有哪些 西部地区利用外商投资的制约因素如下: 1、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仍较低,导致生产性活动投资能力不足; 2、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程度低,未能形成承接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的平台。 国家应鼓励支持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加强人力,资本开发与引进,调整引进外资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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