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因生病不能胜任工作离职补偿的情况如下: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