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与世界工业的发展、人类环境意识、资源意识的发展有密切关系。纵观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历史,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即从本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