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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释义
    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
    一、信托财产登记的内容
    1、信托成立并生效后,委托人追加纳入信托的财产;
    2、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他人进行交易取得的财产,例如,运用信托资金购买他人财产或者出售信托财产,依法均必须进行财产转移的变更登记。
    3、受托人变更、数量增加或减少后需进行信托财产的变更登记。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发生变更或者数量有增减的,应当进行受托人变更登记,将新的或增加的受托人登记为信托财产所有人。
    4、信托财产转移给受益人时的变更登记。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益人的,例如,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购买的房屋转移给受益人,仍需办理信托财产转移登记,将财产登记在受益人名下。
    5、信托终止时的财产转移登记。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应当依信托文件或信托法的规定转移给权利归属人,也应当依法办理财产转移登记。
    二、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学说上亦指出,明示信托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项:一是委托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一分为二,由受托人取得名义所有权以便管理处分,由受益人取得实质所有权以便享受利益;二是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受托人;三是信托需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信托合法性原则)。
    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而设立信托型委托理财的合同,其性质应认定为信托合同。具体来说,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证券等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并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则该合同为信托合同。
    三、导致信托合同无效的因素有哪些
    根据《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信托财产不能确定;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信托法的这一规定,结合我国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可将无效信托合同归纳为以下六类:
    1、目的违法,信托不生效。
    2、信托财产不确定,信托不生效。是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管理、处置的财产,信托财产处于信托关系的核心地位,以不确定的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是无法运作的,信托也是无效的。
    3、信托财产的占有有瑕疵的,信托不生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财产。主要是下列物品:
    (1)只能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标的物,如土地、森林、矿藏、河流、海洋、草原等。
    (2)有关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标的物,如枪支弹药、黄金、白银、受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等。
    (3)违反《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如假冒伪劣产品、无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国家已明令禁止的产品及已过了保质期产品等。
    (4)违反商标、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检疫、计量法律法规的产品。
    (5)限制投资领域的企业股权等。据此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设立信托,或者未经批准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立信托,均属无效。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这是考虑到在我国,委托人进行诉讼或讨债,可以通过律师或者其他法律手段实现。为了避免兴讼或滥讼,许多国家的法律也都在这方面予以了限制。但是如果信托的目的是对财产的管理、处置,而在管理过程中附带诉讼或者讨债,应认为是有效的。
    5、没有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不清的信托不生效。信托是为了受益人而设立的财产管理制度,受益人在法律上是信托成立的要件之一,没有了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明确,信托的受益权就没有了归属,信托失去了存在的针对性,这样的的信托是无效的。
    6、特定的财产不登记,信托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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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11: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