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提供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 |
释义 | 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如下: 1、亲友证言:可以向亲友、邻居、同事等询问,是否知道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情况,如果有人能够提供证言,可以作为证据; 2、通信记录:可以收集夫妻双方的通信记录,如短信、微信、邮件等,如果通信记录中存在不和谐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 3、社交媒体记录:可以收集夫妻双方在社交媒体上的言论、评论等,如果社交媒体记录中存在不和谐的内容,也可以作为证据; 4、律师见证:可以请律师作为第三方见证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律师见证的证言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证据力。 夫妻离婚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3、完全自愿离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4、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已协商一致; 5、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综上所述,提供证据时需要尊重隐私权、人格尊严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采用合法、规范的方式收集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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