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探矿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