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